为规范我校学生的户籍管理,根据常住人口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我处负责统招学生户口的管理、迁移、申办和注销工作。
二、学生户口迁移必须凭新生入学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办理。
三、学生因病休学户口不予变动,由于其它原因中途退学,须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凭其证明办理户口手续。
四、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带齐有关材料交保卫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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