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进入我校的外来人员不断增加,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创造良好、稳定的教学、生活环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
二、外来人员在校务工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外,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者建议用工单位将其辞退。
三、用人单位要统一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用人单位应到基建处或三产办开物资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四、外来人员务工结束,将《出入证》归还保卫处,如《出入证》有丢失情况,将扣出入证押金,如无被扣罚情况将如数退还押金。
五、不得转借、涂改出入证和使用过期出入证。
六、未经校领导或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擅自让外来人员留宿各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公寓等场所。
七、用工单位主管人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和进行安全教育,造成违章违法事件或事故,对用工主管人进行处理。
八、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我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保卫处、用人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生违规行为自觉接受处罚。
九、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处或三产办备案。
十、用人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