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规范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和《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市政办发〔2019〕14 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以服务教学和保障师生平安为宗旨,结合学校校区地形特点、校区分布的特殊性与停车资源利用的不均衡性等因素,实行教学区、职工家属区(南区、小南区)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的区分认证与分类优惠的收费标准。
(二)通过对机动车辆的权限控制、计时收费等措施,规范优化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的交通秩序。
校内车辆是指:学校名下的公务车辆;教职工本人(配偶)名下的车辆;每学期兼职教师的车辆;学校临聘员工的车辆;其他长期出入校园的合作单位员工车辆。以上车辆仅限 7 座及 7 座以下车辆。
(一)学校名下的公务车辆,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认证。
(二)教职工(含临聘人员、外籍教师)申请认证的,须填写经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的《西安翻译学院教职工机动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工作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外籍教师需提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相关证明;车辆所有人为申请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认证。
(三)学校临聘员工的车辆,须填写经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的《西安翻译学院机动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用工单位的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认证。
(四)学校合作单位员工的车辆,须填写经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的《西安翻译学院机动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合同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认证。
(五)其他长期出入校园的车辆,须填写经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的《西安翻译学院机动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认证。
(六)车辆认证实行每年审验制度,更改信息或续办的须向保卫处提交相应申请。
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安排与保障师生平安的原则,学校对原有停车区域进行了整体规划与重新设置,非通往以下停车区域的道路禁止车辆通行与停放(公务及特种车辆除外)。
4.教育学院实训中心楼东侧停车区(10 个车位)。
(四)摩托车(电摩、自行车)停车区域(95 个车位)
2.南区南门值班室南侧摩托车停车棚(15 个车位)。
第七条、车辆通行证的类型与办理要求以下车辆通行证仅适用于学校在长安区太乙宫街道的校区,其它区域不在适用范围之内。为便于对进校车辆的区分与管理,自 2024 年起学校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通行证设置不同制式的纸质通行证类型,学校将对已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实行人工核验纸质通行证与车辆管理系统车牌号自动识别的双重认证,车辆纸质通行证一车一证,不得外借他人。
(一)学校公务用车通行证学校各部门公务用车须经学校党政办统一认定,于每年12月下旬统一汇总车辆信息并经党政办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备案并录入学校车辆管理系统。
(二)教职工车辆通行证的类型教职工车辆长期通行证统一按一年期办理,时间从教职工登记缴费办理通行证当日起至有效期截止日(有效期 365 天),办理后的一年期内原则上不再办理退费手续,超过通行证一年有效期未续费的教职工车辆则按临时车辆对待实施计时收费。
办理职工家属区独立通行证的教职工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认定签字盖章后,经保卫处备案并录入职工家属区车辆管理系统。
办理教学区办公通行证的教职工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认定签字盖章后,经保卫处备案并录入职工家属区车辆管理系统与教学区车辆管理系统。
仅限太乙宫校区的住房在东校区(非临时休息室)的教职工自主选择办理,办理东区住房通行证的教职工须经学校房产管理中心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认定签字盖章后,经保卫处备案并录入职工家属区车辆管理系统与教学区车辆管理系统。
其他车辆通行证原则上按自然年(一年期)办理,办理后不再办理退费手续,超过通行证有效期的车辆则按临时车辆对待实施计时收费。其他类型车辆办理通行证后,可全天在学校西校区的停车区免费通行与停放,早 6:00 至夜间 24:00 可在东校区的停车区免费通行与停放,凌晨 00:00 至 06:00 车辆在东校区停放则实施计时收费。
学校兼职教师车辆长期通行证按学期办理,时间段分别为当年 3 月至 8 月和当年 9 月至次年的 2 月,由学校教务处初审认定,于每年2月下旬和8月下旬统一汇总兼职教师车辆信息后并经教务处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备案并录入学校车辆管理系统。
长期维保单位车辆可选择按自然年或按上、下半年缴费办理车辆通行证,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初审认定并经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备案并录入学校车辆管理系统。
生活物资保障车辆可选择按自然年或按上、下半年缴费办理车辆通行证,由学校后勤集团初审认定并经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备案并录入学校车辆管理系统。
基建施工车辆可选择按月或自然年两种方式办理车辆通行证,由学校基建处初审认定并经基建处审核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备案并录入学校车辆管理系统。
5.校园爽提配送、校园快递运输、驾校训练车辆通行证
校园爽提配送、校园快递运输车辆、驾校训练车辆统一按照自然年办理车辆通行证,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后勤集团审核认定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备案并录入学校车辆管理系统。
(一)校内车辆按用途和停放区域的类别采取不同的费率标准。
(二)学校名下的公务车辆、校友车辆、党政企重要合作单位车辆由校党政办、校友会、后勤集团提供车辆信息报保卫处同意后,免收停车费。
(三)因学校东校区停车资源有限,预留科技楼以北部分应急车位及图书馆以北车位,用于会议接待与公务嘉宾车辆停放。
(四)单位员工及临聘员工的车辆根据实际情况限量办理车辆通行权限,因公务需要进入校园的临时车辆,均由学校业务部门核实后通过企业微信→工作台→外来车辆免费通行申请单提交当日申请免费临时进校车辆的车牌信息(10 辆以内)或出具工作联系单纸质版并加盖本部门印章(10 辆以上)报保卫处同意后,免收停车费。
(五)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天然气检修等特种车辆,经登记后免费通行。
(六)参加学术交流、在校培训的住宿人员车辆凭住宿证进出校园。
(七)学校经营户、教职工亲属、在校生的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一律按临时车辆管理。
(八)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区。特殊情况经保卫处同意后,按临时车辆进行管理。
(一)临时进校车辆 30 分钟以内驶离不收取费用,超过 30分钟按标准实施计时收费。
(1)1 元/30 分钟(临时进校车辆全天计时收费,每日限额26 元);
(2)2 元/小时(东校区凌晨 00:00-06:00 对应实施,除学校公务车辆与办理东区住房通行证的车辆外,适用于其他已办理长期通行证的所有车辆,车辆 30 分钟以内驶离或凌晨 5:30 后入校则不收取费用)。
(一)学校公务车辆通行证:学校公务车辆所有校区可免费通行与停放。
(二)教职工车辆通行证收费标准教职工以个人为单位,原则上仅限办理一辆车的年度车辆通行证,如遇车辆限行等特殊情况确需驾驶其他车辆进校的情况,可向保卫处提交经部门审核签字后的相关申请书,可在对应校区的车辆管理系统内免费录入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登记第二辆车的相关信息(免费办理第二辆车的车辆通行证,但名下两辆车不得同时享受免费进校停放的政策,如名下两辆车同时入校,则较晚入校的车辆按临时车辆对待实施计时收费)。
(2)教职工办理职工家属区独立通行证后车辆可在南区和小南区免费通行和停放,如车辆进入东、西校区则实行计时收费;
(3)在职工家属区有固定住房且长期居住的教职工车辆应尽可能办理职工家属区独立通行证,尽量不占用东、西校区的有限停车资源。
2.教学区办公通行证(200 元/年,东校区夜间计时收费)
(2)凡办理教学区办公通行证的教职工车辆可全天在学校西校区和职工家属区的停车区免费通行与停放;
(3)早 6:00 至夜间 24:00,凡办理教学区办公通行证的教职工车辆可在东校区可免费通行与停放;
(4)考虑到学校行政中心与公务接待主要集中在东校区,常有重要接待和大型会议,且停车资源相对有限,为保证每日入校车辆及有限停车资源的流动性,车辆凌晨 00:00 至 06:00 在东校区停放则实施计时收费,如教职工当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将个人车辆滞留学校,建议将车辆停放至西校区或职工家属区。
(1)仅限太乙宫校区的住房在东校区(非临时休息室)的教职工自主选择办理,办理后车辆可全天在学校东校区、西校区和南区的停车区免费通行与停放;
(2)办理东区住房通行证且车辆长期不开的教职工建议将车辆停放至西校区,尽可能不占用东校区有限的停车资源,学校将对东校区长期夜间停放的车辆(每月夜间停放 15 天以上)保留二次收费的权利。
(三)其它车辆通行证收费标准(除办理通行证的费用之外,如车辆夜间在东校区停放则参照第九条第二项的 2 元/小时的标准实施计时收费)
1.学校兼职教师车辆通行证收费标准:100 元/半年;
2.长期维保单位车辆(小型车辆)通行证收费标准:300元/半年或 600 元/年;
3.生活物资保障车辆通行证收费标准:300 元/半年或 600元/年;
4.对学校内部道路有影响的基建施工运输车辆(中大型车辆)按 150 元/月或 1200 元/年的标准收费办理准入通行证;
5.校园爽提配送车辆通行证收费标准:300 元/年;
6.快递运输、驾校训练车辆通行证收费标准:200 元/年;
7.基建、三产等从业人员车辆(个人小型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车辆长期通行证,特殊情况下确需办理的需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并经主管领导确认并签字盖章后,按照 960 元/年的标准予以收费。
(四)未办理以上通行证的车辆统一按照临时进校车辆实施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校内行驶应做到:礼让行人及非机动车,按标志标线行驶,且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限速标志为准),严禁鸣笛,夜间行车合理使用远光灯。教职工两轮/三轮/四轮(燃油/电动)摩托车、电动车以及老年代步车等车辆,驾驶员必须佩戴头盔,并限载一人。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禁止出入校园。
第十二条、车辆行驶至校园机动车入口时,应减速慢行,与前车距离不小于 3 米,待拍照识别后,按“一车一杆”有序通行。车辆进出校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自觉遵守门禁管理和物资出门管理制度,严禁各类车辆私载学生外出,一经发现将报理事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上下课人员密集时段(参照春、秋季学期作息时间表执行),所有车辆驾驶员应将车辆临时停靠路旁,并熄火。车辆临时停靠时,驾驶员不得离开,待路面学生疏散完毕后,按照指定路线驾车驶离。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要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中,严禁在草坪、人行道、楼宇出入口及消防通道等非停车区域停放;停放车辆时,不得妨碍其他人员及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一)北墙门开放期间,仅限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送货车辆、教职工摩托车、学校通勤大巴通行。为缓解下班高峰期东区北大门及太乙街道车辆通行压力,教职工办理通行手续的车辆可经北墙门离校。北墙门内划定的摩托车停车区,仅供教职工摩托车有序停放;北墙门封闭期间,将对东校区摩托车停放区进行临时调整,具体以通知为准。
(二)南区、小南区仅限教职工摩托车、小汽车按先后顺序停放至指定停车区域,严禁在楼道、楼宇周边、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停放在草坪、人行道、楼宇出入口、消防通道等非停车区域及其他妨碍交通和公共秩序的,根据造成影响情况保卫处采取粘贴警示条、电话警告、拖移、取消通行权限等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章者承担。其中,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必须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三)堵塞出入口、妨碍交通及其他可能危害师生人身安全、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车辆校内违规记录的周期为 1 个自然年,年初清零,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车辆校内违规首次贴条警示,第二次电话警告并通知所在单位,第三次关闭车辆通行权限(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
第十八条、驾驶员离车前切记安全驻车,锁好车门、车窗。本人车辆及车内财物安全由车主本人负责,如发生车辆损坏及车内财物被盗等情况,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协查处理。
第十九条、所有车辆在校园内有交通违法等行为,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校外的大型油罐车以及其他可能对师生及校园安全有危险的车辆,禁止入校。因特殊原因确需进校的,由接待部门核实后提前向保卫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翻译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西译院发〔2016〕46 号)和2018 年 10 月 11 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校园车辆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